驼峰公司三债会公告:要债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驼峰食品有限公司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

公 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驼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驼峰公司)于2023年3月26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围场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预重整的申请要债公司 。围场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828破(预)2号决定书,决定对驼峰公司启动预重整,期限为三个月。2023年8 月24日,驼峰公司、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承德顺诚会计师事务所、承德广泰资产评估事务所联合出具“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驼峰食品有限公司不具备预重整条件的说明”,结论为:企业不具备预重整条件,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3年9 月4日,围场法院作出(2023)冀0828破(预)2号之一决定书,终止对驼峰公司预重整程序,并于当日作出(2023)冀0828破申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驼峰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指定由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组成联合体担任驼峰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经债权人会议主席同意,定于2025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驼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要债公司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上述材料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书面提交管理人核实确认。

特此公告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驼峰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公 开 人: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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